Parliament of Einsenland

来自埃森兰维基
(重定向自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Nationalversammlung)为埃森兰共和国立法机关,由国民院(Volksrat)与地域院(Landesrat)组成,会址位于青城首都直辖区共和国广场。两院负责人称会长,日常亦称议长;议会建筑群沿用“联邦大厦”的历史建筑名称,不表示国家实行联邦制。

国民院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国民院固定三百席,任期五年,由一百五十个单一选区席位及一百五十个全国名单席位组成。选民投个人票、政党票两票,两类席位并立计算,不作三百席的全国比例补偿,也不设超额或平衡席位。

名单准入为全国有效政党票百分之三或五个直选席位,名单席位采用圣拉古法。完整规则见选举法第二十四至三十条。现任会长为张建国。

国民院决定政府信任,首先审议一般预算、税收和民生施政。建设性不信任须同时选出获得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的接任总理,总统不得因其与自己不同党而解散国民院。

地域院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地域院七十二席,八省与首都直辖区各八席,由地方民选议会按比例选出;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各地四席。现任会长为安德里奇·克里夫森。

地域院保障地方自治、中央地方权限、地方财政分配和跨省骨干工程的参与。在宪法列举事项上,两院须分别同意,不以联席合计票数代替地方同意。地域院接受政府报告和质询,但不另行决定内阁存续。

立法程序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议员、委员会或政府依法提出法案;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由政府提出,总统可依法提出战略议题。
  2. 法定先审、委员会审查和必要公开听证;先审顺序不增加无限否决。
  3. 普通法案经地域院三十日审议及十五日调解后,必要时由国民院绝对多数复议决定。
  4. 地方自治、地方财政、行政区划和跨省骨干工程重大调整等列举事项,须两院分别通过。
  5. 总统在十五日内公布;一次复议后维持的,七日内公布,逾期依法替代公告;法院保全依裁定办理。
  6. 议会法制审查局提供技术意见,不独立否决法律或修宪。

一般财政法案由国民院决定,地域院十五日内提出意见,涉及地方权益的部分仍须分别同意。修宪须两院分别三分之二通过并经国民公投有效票过半数同意。

规划与监督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两院依法审议长期战略和五年规划。规划跨届有效,重大调整附财政、技术和地区影响评估;限于具备交付、财政及责任依据的国家级核心任务和骨干工程的跨届保障清单,列入及实质调整须两院分别五分之三通过。其他普通事项不因此全部适用特别多数。预算僵局适用宪法的必要公共职能连续保障及信任处理程序。

议会设预算、情报、国防、司法、地方等监督委员会。法院与独立机关接受法定监督和财政审计,议会不指挥个案裁判、计票或情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