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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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独立办理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国家机关权限争议、宪法诉讼及宪法规定的弹劾,不是普通诉讼的常规追加一审。

法院九名法官,任期九年、不得连任,每三年更替三人;总统、国民院、地域院各提名三人,须两院分别三分之二同意后由总统任命。院长、副院长由法官互选。首次交错任期和出缺保障依组织法。

涉及组阁和任命的紧急争议按宪法指定期限裁判,必要时依法保全;申请审查不当然停止国家基本职能。法院独立审查行政决定,法官不参与国安委的行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