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译本与原稿校订说明
法律译本与原稿校订说明说明本次译文的来源和边界。翻译文本忠实于相应中文基准,不擅自补造原稿缺失条文,不把未完成草案提升为正式法律。
国家组织、规划、选举及刑法依本轮中文修订同步翻译。刑法保留第一至二百五十二主条号,以子条补入规则,共二百七十八条;没有以新的历史选举、议会表决或修宪公投故事解释项目文本更新。实际公布、生效和有利新法适用,依法律自身条文办理。
英式英语与德语是参考译本,尚未共同认证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本。不同语言发现歧义应核对中文及正式修订,不由译者擅自制定政策。普通法律使用 Section/§,宪法使用 Article/Artikel;新增字母后缀对应中文子条。
现有民法原稿不是已经适配完毕的完整法典。合同编第539条后,源文明确说明租赁等后续章节因篇幅省略,随后跳至第600条;译文保留说明,不填造第540至599条。
物权第254、266、279条补偿援引指向现为居住权的第287、288条,侵权第772条又援引实际属于医疗责任的第816至818条。多处标题与正文错位、重复条款亦尚待中文校订。
民法附则第859、862、864条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旧法、涉外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条文仍有人民法院、国务院等模板称呼。忠实翻译这些词不表示埃森兰采用外国机关或使这些外国法律在本国自动生效。有关页面明确标作原稿资料,应先完成中文修订再更新对应译本。
行政法只有草案,仍含国务院、独立行政法院、单审终审、监察审计等旧安排,不能借其改变现行宪法和司法法。国籍法的取得资格、外国护照与国籍丧失关系,以及防止无国籍和驱离的程序,尚需独立制度审查;本次未借翻译改变这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