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ion Law of Einse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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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森兰共和国选举法
第一条
国家实行普遍、平等、自由和秘密投票。总统与国民院直接选举,地域院依宪法由地方民选议会间接选举。政治竞争、公共服务中立和资金透明受法律保障。
第二条
选民依法选择总统、国民院议员及地方公职;国家不保证特定政党永久执政。依法取得支持的政党可以持续执政,政府交接不改变宪法、法律和国家规划的效力。
第三条
禁止暴力、胁迫、贿赂、伪造选票、冒名、非法外国资助、未经授权利用个人资料及隐匿付费助选。政策批评、新闻评论和正常研究不得仅因不利于候选人被认定违法;虚假事实及其责任须依法定证据和救济程序认定。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共和国公民,除依法经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享有选举权,不因出身、性别、语言、财产、政治意见或居住期限受歧视。年满三十周岁者得参选国民院和地域院,总统资格另定。
第五条
现役军人、在职法官和检察官及法律禁止兼任的人员,应先依法离任才可参选。对资格限制须有明确法律和法院可审查的个别认定,不得仅凭医学诊断概括剥夺政治参与。
第六条
候选人登记须申报法定资格、国籍、刑事记录、财产和利益冲突及竞选账户。选举委员会对不予登记、重大虚假申报或取消资格应告知理由、给予陈述机会并保障紧急司法救济;已当选者的当选无效由法院裁判。
第七条
国民院采用并立式混合选举制,选民分别投个人票和政党票。两类席位独立计算,政党票仅分配全国名单席位,不对选区席位作全国比例补偿。
第八条
总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依第二十二条以有效票过半数确定,必要时举行第二轮。
第九条
地域院由八省及首都直辖区民选议会按本法第九章选出,不另组织全民直接竞选。
第十条
独立选举委员会依法管理登记、划区、投票、计票、政治融资和公开报告。委员产生和任职保障依国家部门组织法,选举争议由独立法院处理,委员会不得作为其自身决定的最终司法裁判者。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应保持中立,依法公开会议、程序和技术审计,接受议会、审计与司法监督。政府、政党和其他机关不得指令计票、按政治立场改变资格或选择性执行经费规则。
第十二条
划区应人口均衡、地域连贯、便利投票并避免恶意划区。方案及数据至少公开三十日,附对意见的处理理由;重大改动原则上在选举六个月前完成,紧急提前选举采用既有合法选区,除法院命令外不临时改划。
第十三条
合法候选人及政党享有表达、集会、申诉和平等使用公共竞选资源的权利。国家提供统一的免费候选人资料平台、合理的公共场地及中立辩论和政见发布时段,资源标准预先公开,不按是否执政区别待遇。
第十四条
竞选经费由专用账户收支,指定代理人,记录现金、实物、折价服务、网上广告及第三方协作。来源、捐款和开支依本法第十章审计,不得利用企业、国企、行政机关或外国主体绕道资助。
第十五条
公共媒体的竞选时段和采访规则中立、公开,公共机构人员和设施不得为执政党提供额外助选。媒体正常报道和编辑判断受保障,不因报道份量不同自动视为捐赠;付费宣传应明确标识资金提供者。
第十六条
选举登记、划区、融资及结果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选举审判庭审理;一般决定送达或正式结果公布后三十日内提起,登记及临近投票的紧急争议应于七日内处理,必要时四十八小时内作保全决定。法定上诉依司法法,不得由行政协调机构取代。
第十七条
足以实质影响结果的违法,可经法院裁判重计、局部重选或选举无效。一般报告错误先纠正,不因轻微技术瑕疵自动取消当选;对贿赂、故意重大隐瞒和篡改计票依法追责。
第十八条
总统候选人须具有共和国原始国籍、不具外国永久居留权,年满四十周岁,在本国连续居住满十年,并符合本法一般资格。党籍不构成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候选人可由五万名以上选民联署、由在国民院拥有议席的政党或联盟推荐,或由至少三个省级单位议会分别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一推荐。每名选民在同一次提名中只支持一名候选人;依法保护联署者个人资料。
第二十条
总统候选人保证金为五百埃森元,取得有效票百分之三以上、撤回提名、选举未完成或其他依法应退还情形的,予以退还。保证金不得替代资格审查或成为不合理参选门槛。
第二十一条
总统候选人平等获得全国政见发布和公共平台。现任总统的职务活动与竞选支出分别记账,禁止使用国家秘密、行政命令、公共预算或国有企业为个人竞选牟利。
第二十二条
总统任期五年,任何人当选不得超过两届。首轮得有效票过半数者当选;无人达到时,得票最高的两人于二十一日内进行第二轮,得票较多者当选。仅一名候选人的,设置支持与反对票,支持票须过半数方当选,否则六十日内重新提名选举。决定进入第二轮或当选的同票,先复核计票;仍同票的,于七日内就相关人选复投。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公布初步结果,七日内公布核验后的正式结果和计票记录。司法保全或局部重计依裁判处理,不当然停止无争议地区的计票。正常当选者在原任届满时就职,永久出缺时按宪法代行并于六十日内举行选举,不因政党内部选举直接继任总统。
第二十四条
国民院固定三百席,其中一百五十个单一选区各选一人,全国名单一百五十席。直选及名单独立分配,不产生超额或平衡席位;不得将并立制表述为对全部三百席的比例补偿。
第二十五条
单一选区以最近普查及经核实的具有国籍常住人口为基础分配,人数偏差不得超过全国选区平均数百分之十五。委员会公布计算、地理理由和边界,因交通及自然地理需要接近偏差限度的应特别说明,不得歧视特定群体。
第二十六条
选民第一票投本选区候选人,第二票投全国政党名单。两票可支持不同政党;选区候选人得票最多者当选,同票经复核后仍无法确定的,于十四日内就同票领先者复投。
第二十七条
全国政党票达到有效政党票百分之三,或取得至少五个直选席位的政党,参加全国名单分配。未达到门槛者的直选当选不受影响;无党籍人士得依法参选单一选区。无人达到门槛时,全部取得有效政党票且具合格名单的政党参加分配,避免半数席位因门槛全部悬空。无有效政党票的,六十日内补行名单投票,并在完整结果确认后召开新院首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全国名单一百五十席由合格政党按圣拉古最高平均数法分配:各党有效政党票依次除以一、三、五等正奇数,取最高的一百五十个商值,每取得一个商值分配一席。同商时先比较该党总有效票,仍相同时公开抽签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
政党在提名前公布候选人顺序及法定资格,名单应有足够合格人选。候选人不得在两个选区同时参选,可以兼列名单;直选当选者从名单跳过,席位由该党后续合格候选人承接。名单不足的席位保持出缺,不转给其他党或虚构补偿。
第三十条
直选议员出缺且余任超过六个月的,于六十日内补选;余任六个月以下的保持出缺。名单议员出缺由该党名单后续合格者递补,名单用尽则出缺。补选及递补不延长本届任期,也不改变法定三百席的表决分母。
第三十一条
地域院七十二席,八省和首都直辖区各八席。每个地方单位的民选议会每三年以无记名的党团名单票选出四人,按第二十八条的奇数除数法分配该地本轮四席,不适用全国政党票门槛;无党籍议员可以组成提名组提出名单。
第三十二条
地域院候选人须年满三十周岁、具有相应地方的法定联系并符合一般资格。现任中央部长、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和独立监督机关委员不得兼任。地方议会的选举记录、名单和结果公开,由独立选举委员会核验。
第三十三条
地域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各地四席,可以连选连任。地方议会届期变化不自动终止已产生的地域院任期。首次依新制产生各地八席时,依第二十八、三十一条的比例方式分配八席,再公开抽签四席任三年、四席任六年,之后均任六年。
第三十四条
地域院出缺由原提名名单中的后续合格者补足余任;名单用尽的,由该地议会就该出缺席位依法补选。制度衔接应在组织法过渡期内完成,现任地方代表在新任合法产生前维持必要职能,过渡规定本身不代替实际选举和结果确认。
第三十五条
单次选举的支出上限:总统候选人五百万埃森元,单一选区候选人二十万埃森元;政党全国名单及共同宣传一百万元加每个参选单一选区二万元,合计不超过四百万元;地域院候选人一万元。名单候选人不得另设个人宣传额度。支出包括为本次选举在竞选期前后发生的实物和服务,不能以提前支付规避。
第三十六条
前条金额按本章修订公布时价格为基准,选举委员会每五年仅依据官方消费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调整,并提前一百八十日公布,金额按百元取整。临时提前选举沿用已生效标准,超过指数的改变须修法,不得临近投票为特定参选者改限额。
第三十七条
选举捐款限本国成年公民自愿提供;同一自然人向同一候选人、政党或助选主体每年累计不超过二万元,向全部选举主体累计不超过十万元。禁止外国、企业、国企、公共机关和匿名资金资助;不得强迫成员缴费助选或通过代持拆分。正常政策研究和组织意见表达不因本条当然被禁止。
第三十八条
每笔收支保留来源和凭证。累计捐款一千元以上的,公开捐赠者姓名、金额、时间和接收主体;身份证件、住址、账户及联系方式仅供法定核验,不公开。小额捐款向公众汇总披露,所有来源仍须依法可核验。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以付费广告等方式明确支持或反对可识别参选者的,应登记资金来源和支出,单次上限五万元;与候选人或政党协调的支出并入相应上限。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拆设组织规避。独立第三方的行为不得在无协调证据时自动归责候选人;普通个人言论、新闻编辑和未以求票为目的的公共议题活动不计为代为助选。
第四十条
竞选账户在提名时登记,投票前每周及投票后三十日提交报告,九十日内完成独立审计。选举委员会检查法定财务资料,不得借此无限收集政治意见和普通支持者资料;强制取证依法接受司法许可与救济。审计署可依法核查公共资源和整体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一般迟报先限期纠正;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故意超限、隐匿非法资金或重大虚报的,没收违法资金,并处违法金额一倍至三倍罚款。是否足以影响当选及刑事责任由有权法院依法裁判,委员会不得以一般财务争议自行撤销已确认席位。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国企和公共媒体不得以采购、广告、公务差旅或人员借调为竞选提供不当利益。政府依法发布必要公共信息时应中立、区分职务与竞选;履职资料和支出接受审计,不以执政身份免除上限或披露。
第四十三条
正式竞选期通常自提名确认起至投票前一日,最长四十五日;第二轮期间最长二十一日。竞选期之外的正常政治参与不被禁止,实际为某次选举发生的支出仍计入限额。禁止把限时竞选变为全年禁止反对意见。
第四十四条
总统与国民院正常选举应在原任届满前完成正式确认,选举委员会至少提前九十日公布日程;不同任期不为强行同步而延长或缩短。国民院解散后的选举在六十日内举行,新院正式结果确认后十四日内首次开会并启动宪法组阁程序。
第四十五条
因战争、灾害确不能投票的,只在必要地区及期间延期,每次不超过三十日,合计不超过九十日并接受宪法法院审查。不得以政党不利、支持率变化或内部协商为延期理由;代行和看守政府依宪法维持必要职能。
第四十六条
计票程序、算法、审计和结果公开,可重复核验;选票及必要记录至少保存至争议终结和法定档案期。个人资料按必要范围保留,禁止以公开结果为由公布个人投票选择。政府交接移交预算、规划、合同、案件和档案,不以当选直接废止既有国家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法修订的投票、地域院和经费规则适用于其后依法举行的相应选举,不追溯推翻既有当选。选举委员会在一百八十日内完成配套规则,未经重新选举不改写已依法确认的任职历史。
第四十八条
本法原始文本自一九八〇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条文自依法公布之日起施行。配套规则不得改动席位算法、法定任期、资金上限的调整范围、基本权利及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