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森兰共和国刑法(分则)

来自埃森兰维基

本页收录《第二编·分则》的中文文本。英式英语及德语译本目录收录对应全文;译本身份和原稿缺陷见法律译本与原稿校订说明。

British English · Deutsch

埃森兰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零一条 【背叛国家罪】

与外国国家、武装或情报机关勾结,故意以战争、武力胁迫或非法转移重要防卫能力的方式,严重损害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或独立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第八十条且造成极其严重不可逆损害的,可以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实施前款行为,明知而提供重要资金、武器、人员或秘密情报的,按本人共同故意及作用处罚;责任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正常外交、贸易、学术交流、新闻工作、合法政治活动不因与境外联系就构成犯罪。

第一百零二条 【以暴力分裂国家罪】

以暴力、武装或直接造成重大人身危险的胁迫手段,组织、策划、实施非法割裂国家领土或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造成极其严重不可逆损害且符合第八十条的,可以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而实质参加、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和平提出政治主张、地方自治、依法修宪或其他宪法保障的表达,不构成本罪。

第一百零三条 【煽动暴力分裂国家罪】

以促成第一百零二条具体暴力犯罪为目的,向他人公开、直接鼓动实施,并根据内容、传播、对象、情势和现实行动能力造成该犯罪发生的重大现实危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批评、和平主张、历史研究、报道或抽象观点,不因令人反感、涉及国家统一或获得境外资助就构成本罪。控诉方须证明故意及具体危险,不能仅凭传播数量或行政认定定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策动、胁迫、收买军人、警察、依法持有武器之公职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暴力颠覆宪政秩序罪】

以武装、暴力或者直接重大人身胁迫,组织、策划、实施推翻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或非法取代其权力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造成极其严重不可逆损害且符合第八十条的,可以判死刑。

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明知而实质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依法竞选、和平推动政策或宪法变更、罢工、示威、监督以及通过法定信任程序更换政府,不构成本罪。

第一百零六条 【煽动暴力颠覆宪政秩序罪】

以促成第一百零五条具体暴力犯罪为目的,公开、直接鼓动他人实施,造成该犯罪发生的重大现实危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第一百零三条的情势和证据标准判断。谣言、侮辱或一般违法表达,不因涉及政府便自动成为煽动颠覆;正常批评、报道、竞选、和平集会及依法修宪受宪法保障。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

明知他人将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一至第一百零六条具体犯罪,故意为促进该犯罪提供实质资金、物资、技术或情报帮助的,依共同犯罪及本人作用处罚。

不以合法交流、捐助、法律援助或一般境外联系推定犯罪明知。接受境外资助实施上述具体犯罪的,可在本人责任范围内从重;同一资助行为不与共同犯罪重复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共和国国民在实际武装冲突期间,明知加入与共和国交战的敌方武装,承担作战、情报或重要军事支援任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造成极其严重不可逆实害且符合第八十条的,可以判死刑。

敌方以客观武装冲突事实及合法认定为据,不包括和平反对党、一般境外组织、合法外国雇主或寻求庇护者。人道救助、被俘受胁迫及无实际选择的服从,依其行为与责任分别判断,不仅以人在敌占地区推定叛变。

第一百零九条 【公职人员叛逃罪】

承担重要国防、安全或外交职责的公职人员,故意擅离法定岗位并投向外国情报机关或敌对武装,意图向其提供国家秘密或实质危害共和国安全的协助,已经实际实施或造成重大具体危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实施并造成重要安全损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一般离职、旅行、移民、寻求合法保护、政策异议或单纯违纪,不满足上述要件;非法提供秘密等同一行为从一重,不重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明知为外国或境外情报机关或其代理人执行非法情报任务,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第九十五条所定国家秘密,或者在武装冲突中为敌方直接指示攻击目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责任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对国家独立、防卫能力或人员生命极其严重不可逆实害,且符合第八十条的,可以判死刑。须证明任务、行为及故意;仅参加外国机构、新闻机构、学术组织或持有公开资料,不构成本罪。

同一行为同时符合第一百一十一条的,依第六十七条之一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非法获取、提供国家秘密罪】

明知违反国家秘密法律,为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合法确定的国家秘密,造成具体重大安全危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本条所称情报仅限非公开且直接涉及国防、重大安全行动的秘密信息,并须符合第九十五条的法定与司法审查要求;不得将普通商业、学术、公共利益信息或依法举报违法概括纳入。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燃料、运输工具、技术资料或者其他重要资源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恐怖活动与国家安全犯罪的竞合】

以恐怖活动实施本章犯罪,同时符合第一百一十八至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对同一行为依第六十七条之一从一重处理。

另行组织犯罪集团、资助独立活动或实施其他独立犯罪,且法律明确规定并罚的,逐项证明后依法并罚;不得对同一行为同时以“尚未构成更重之罪”与数罪并罚重复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

犯本章之罪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所获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全部追缴;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情节特别恶劣,致多人死亡或者造成特别重大公共危险的,可以判处死刑。

过失犯前款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交通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依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电力、燃气、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罪】

破坏电力、燃气、热力、供水、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明知组织以实施法律明定的严重暴力、劫持、爆炸或其他危及生命的恐怖活动为目的而组织、领导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造成极其严重实害、负主要责任且符合第八十条的,可以判死刑。

积极参与策划、训练、招募或提供重要行动支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明知并实质参与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并处罚金。

行政列名是可受质证的证据而非有罪判决;政治、宗教、民族观点、亲属关系、单纯在场或被强迫接触不构成犯罪参与。其余实施的独立犯罪依第六十七条之一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器械、爆炸物、放射性、化学、生物等物质;

(二)招募、训练参与恐怖活动的人员;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出境,或者组织、运送他人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境;

(四)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谋划恐怖活动。

第一百二十条 【资助及煽动恐怖活动罪】

明知资金、物资将供恐怖组织或具体恐怖活动使用,故意提供实质支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促成具体恐怖犯罪,公开、直接鼓动实施,造成重大现实危险的,依前款处罚。仅表达激进、冒犯或极端观点,研究、报道、反恐教育或保存证据,不构成本款犯罪。

以暴力、威胁、非法拘束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婚姻、教育、宗教或生活安排,造成严重侵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行为构成更重之罪的,从一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实施或直接煽动恐怖活动持有、传播材料罪】

明知材料具体服务于恐怖犯罪的实施或直接煽动,意图用于该犯罪而持有、提供或传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罚金。

单纯持有、阅读、学术或新闻研究、司法辩护、反恐工作、取证及经合理控制的安全测试,不构成本罪;不得以材料涉及极端观点而推定犯罪目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多人伤亡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法运输、储存核材料、剧毒物质罪】

未经许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剧毒物质或者其他重大危险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或者公共交通线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

(四)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或者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罚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依本章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工程、教育、医疗、消防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育、医疗、文化、体育、餐饮、商业服务等设施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未采取改进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消防、应急救援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致使抢救延误、损失扩大或者真相被掩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儿童用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节 走私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三十四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或者其原料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五条 【走私假币、毒品、文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伪造的货币、毒品、文物、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生态、公共健康物品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偷逃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售、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关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动退还本金或者利息,依法减轻投资者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罪】

故意以虚假交易、串通、欺骗性信息或集中交易控制等违法手段,操纵证券、期货、衍生品等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法负保密义务者或明知来源违法的受领人,利用足以实质影响市场、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交易,或故意泄露供他人交易的,依前款刑档处罚;依法获准且已履行必要披露的正常交易不构成犯罪。

前两款行为造成特别重大的系统性金融损害、大范围投资者不可挽回损失且责任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不得将普通投资亏损、信息判断差异或未证实的价格波动当作操纵证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 【金融凭证、信用卡、票据诈骗罪】

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金融票证、信用证、信用卡、票据、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洗钱罪】

明知为本法或特别刑法犯罪所得及收益,为掩饰、隐瞒来源、归属或性质,故意通过账户、虚假交易、数字资产、兑换、跨境转移或其他实质掩饰行为处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要求上游犯罪先有生效判决,但须证明所得确源于犯罪及本人的明知。上游行为人另行自洗其所得的,可就独立掩饰行为与上游犯罪并罚;单纯持有、消费或取得本来已评价的同一所得,不自动成立独立洗钱罪。

第四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逃税罪】

纳税人故意采取欺骗或隐瞒方式虚假申报、不申报,逃税五千元以上且达到同期该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逃税五万元以上且达到同期该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计算税种、期间、应税和已缴额以依法公开的税法为据,不重复累加已处理金额。对真实、合理的税法争议及单纯计算差错先依法核定纠正,不据此推定诈骗故意。

税务机关正式追缴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合法行政处罚的,初次违反不追究本条刑责;五年内再犯或利用虚假交易实施其他独立犯罪的,另依法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税款、抵扣税款、记账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商品罪】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侵犯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罪】

未经权利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或者非法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五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虚假广告、强迫交易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 【非法经营罪】

故意违反法律明定的许可或交易禁止,从事下列经营,严重扰乱市场并造成重大实际损害或具体公共危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经营法律明确限制交易的危险、专营物品而无必要许可;

(二)组织未经许可的金融、外汇、证券或数字资产支付结算,侵害资金安全;

(三)其他由国民议会法律明确列出构成要件并指定适用本条的经营行为。

行政法规、内部目录和司法解释不得自行增加本罪经营类别。普通无照手续瑕疵、合同争议、合法新业态或法律未明文禁止的交易,不因主管机关不赞成而入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或者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商业贿赂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前款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罪】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严重垄断与妨害竞争罪】

经营者故意实施法律明令禁止的横向价格固定、市场分割、串通排斥交易,或利用市场控制能力以欺骗、胁迫等违法手段严重封锁竞争,造成特别重大实际消费者或公共经济损害的,对负个人责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规模、所有制、正常价格上涨、合法效率合作或仅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单独构成犯罪。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竞争,另依渎职罪及其过错、损害要件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侵犯劳动者权益罪】

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证件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行为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工会依法成立、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雇用童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危险作业,或者长期超时劳动,造成儿童身心严重损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 【恶意拒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隐匿财产或逃匿等手段,故意拒付依法已经到期且具有清楚依据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劳动者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实工资争议、无恶意的支付能力丧失及合理破产程序不据此推定犯罪。补付、救济、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依本法及劳动法律办理,不以刑事追诉代替劳动者迅速取得工资的程序。

第四章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致六人以上死亡,即超过五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杀害多人、以杀害未成年人、孕妇或无防卫能力者为特别恶劣情节,或为雇凶、灭口、寻乐而杀人,个人罪责极其严重的,法院可以判无期徒刑或在符合第八十条时判死刑。人数须为本人实行或共同故意及个人责任所及,不以集团总人数自动归责。

经法院依独立精神医学鉴定认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重精神障碍显著减责的,不适用死刑;就前款行为依法判无期时,最低实际执行十五年及此后审查依第七十五条之一,期限届满不自动释放。完全丧失责任能力者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理,不判无期;未成年人及其他法定从轻减轻保障优先适用。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极其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利用昏迷、醉酒或其他不能自由决定、表达或反抗的状态,违背他人真实自愿同意实施侵入性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婚姻、亲密关系、既往同意或没有反抗,不代替本次自由同意。

强奸不满十四周岁者,无论性别,一律以本罪论处。利用监护、教育、医疗或照护权势使未成年人不能自由决定的,依法从重;具体责任须依年龄和行为证明。

强奸多人或多次、轮奸、特别恶劣地公开实施,或者致重伤、死亡及其他特别严重实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符合第八十条的极其严重情形,可以判死刑。不得仅凭被害人职业、衣着或生活方式否认侵害。

第一百六十二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传播图片、视频等方式侮辱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非自愿私密影像与持续跟踪侵害罪】

明知未经本人有效同意,故意制作、传播或以传播威胁可识别他人的私密性影像,严重侵害其隐私、安全或正常生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反复、大规模、针对未成年人或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恶意伪造而足以使人误认的影像亦适用;合法取证、医疗及经合理保护的公共利益报道依具体必要性审查。

反复以跟踪、监视、联系、定位或利用个人资料等方式,明知违背他人意愿而造成对人身安全的合理严重恐惧或生活实质受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有暴力、针对未成年人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纯一次不受欢迎联系、正常报道及依法调查不构成本条犯罪;涉及其他强奸、敲诈、侵入或数据犯罪,依竞合规则,不因技术媒介另行重复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虐待、遗弃罪】

虐待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曾有亲密关系者,或者虐待本人依法负有监护、扶养、照护责任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不能独立生活者,具有现实扶养、监护能力和法律义务而故意拒绝履行,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不能仅因贫困、照护资源不足或依法求助认定遗弃;其他严重伤害、杀人及拘禁行为依竞合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口贩运罪】

以非法出卖、强迫劳动、性剥削、强迫犯罪、非法摘取器官或类似剥削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欺骗、绑架、滥用控制地位或利用明显脆弱处境,招募、接收、收买、运送、转让、接送或中转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剥削为目的对不满十八周岁者实施上述行为,不要求证明使用前款手段。以犯罪手段取得的所谓同意不排除责任;被害人因受强迫实施轻微违法或犯罪的,依法审查胁迫及责任,不将其自动视为自愿参与者。

多人、未成年人、跨境、使用严重暴力,或造成重伤、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从重;同一或另行强奸、杀人等行为依第六十七条之一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收买被拐卖人口罪】

收买被拐卖的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

收买被拐卖人,并强迫与之结婚、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奸或者强迫劳动的,依本法相关条款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人不阻碍其追回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拐卖人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与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罪】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依本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条 【严重侮辱、诽谤罪】

故意以严重暴力侮辱或明知捏造的具体事实公开诽谤他人,造成重大实际人格、生活或安全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

控诉方须证明事实虚假、明知和严重损害;真实事实、不能按事实真伪验证的评价、讽刺、合理公共利益调查及基于合理核实的善意报道,不构成本罪。普通口角、政策批评、政府或公职人员不悦,不满足入罪条件。

原则上依被害人依法提出的控诉处理;针对无力控诉者的严重暴力或公共安全事项,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害人的隐私及安全保护,不以刑事名誉罪替代其他必要救济。

第一百七十一条 【煽动严重歧视与暴力罪】

意图促成针对特定族群、宗教、语言、性别或性取向群体的具体违法歧视或暴力,公开、直接煽动并造成严重侵害的重大现实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实际后果或反复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证明目的、内容、传播、受众及现实行动可能性。冒犯、宗教批评、学术、艺术、公共讨论或不同政策主张本身不构成本罪;已经构成具体伤害等犯罪的,依竞合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非法侵入住宅、搜查、监听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工作场所、交通工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监听、监视他人通信、活动,情节严重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侵犯通信与个人信息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或电子通信,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明知没有合法依据或超出合法权限,故意获取、出售、提供、公开或用于跟踪、诈骗等侵害的可识别自然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开展的新闻、公共利益研究和紧急保护须按具体依据及必要范围审查,不以职业身份概括豁免。

严重性结合信息敏感程度、人数、违法获利、可预见人身危险和实际损害具体认定;仅有轻微手续瑕疵、合理信息请求或不能证明违法的处理,不构成本罪。公职人员及专业处理者利用职务实施的,从重。

负有明确保密和安全义务者因重大过失泄露敏感资料,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国家安全机关、国企及私主体均适用本条,不以保密或行政用途免除司法审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破坏选举罪】

在总统、两院、地方选举、公投或其他法定选举中,故意以暴力、胁迫、贿赂、伪造或篡改选票、冒名、恶意改变计票程序或算法等手段,实质妨害自由投票、参选或真实计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从重。

普通报告错误、合法政策批评及中立技术研究,不因可能影响候选人声誉而入罪。刑事责任与选举救济分别审理;重计、局部重选及选举无效,由选举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法院根据实际影响裁判,不因相关定罪自动使整场选举无效。

第一百七十五条 【打击报复证人、检举人罪】

对依法出庭作证的证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的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暴力、威胁、骚扰、损害名誉、剥夺工作或者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诬告陷害罪】

明知虚假而捏造具体犯罪事实、伪造关键材料向有权机关控告,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致他人长期被违法羁押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控诉方须证明明知及陷害目的。善意报案、合理怀疑、记忆错误、证据未获采纳或最终未定罪,不构成本罪;不得以被举报者地位高或缺少定罪结果反推恶意。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从重;与故意伪证、枉法等同一行为依竞合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冒用、盗用身份证件罪】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或者其他法定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区监管或者罚金。

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民事、行政或者刑事程序,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害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持枪、持具有杀伤性器械抢劫;

(四)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五)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七)冒充军人、警察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致多人死亡或者特别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抢夺、聚众哄抢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依前款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病者实施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侵占、职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 【挪用资金、特定款物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营利、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医疗、社会保障等专项款物,情节严重的,依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 【故意毁坏、破坏生产经营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妨害依法执行职务罪】

以暴力、严重人身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公职人员、警察、消防、应急救援及其他法律明确授权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

应证明合法权限、职务行为及本人明知;对明显违法的侵害依法防卫、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诉讼、合法记录监督,不构成本罪。非暴力拒绝超权限要求,不因涉及国家安全就当然受罚。

故意致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依伤害、杀人及竞合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或者其他法定身份证件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以暴力、胁迫或故意设置重大危险障碍,严重阻断公共场所、交通或基本服务,造成重大实际损害或人身危险的,对负主要责任的组织者及明知积极实施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

以暴力冲击国家机关,致使核心法定职能不能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实施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

和平集会、示威、罢工、合理短暂交通影响、现场观察及一般未获许可,不单独满足本罪。秩序管理须依法相称,不能仅以人数或反对政府认定暴力参与。

第一百八十八条 【聚众斗殴与严重滋扰罪】

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多人共同实施的非法斗殴,造成实际伤害或重大人身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反复实施、使用凶器或造成公共场所严重现实危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故反复殴打、追逐、拦截并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以暴力、胁迫强拿硬要、故意大规模毁损公私物品,严重侵害安全和公共秩序,尚不构成更重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

单纯争论、批评、冒犯表达、生活方式不同或和平活动不得以“滋事”入罪。正当防卫及制止侵害不属于斗殴;致重伤、死亡等另依具体犯罪及竞合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爆炸、生物、化学、放射性、传染病疫情、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虚假危险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当依法批评、监督政府的言论,不构成本条之罪。

第一百九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人以上形成较稳定层级,以持续有组织犯罪为目的,依经济或非法利益基础,反复以暴力、威胁控制一定地区或行业、严重破坏正常秩序的,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领导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策划、执行或提供重要犯罪支持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明知而实质参与犯罪活动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并处罚金。

不得仅凭社团身份、一般交往或受胁迫在场认定参与。独立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并罚;同一组织行为同时符合第一百九十条之一的,从一重,不重复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之一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罪】

三人以上形成具有一定持续性及分工的集团,以有计划地实施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上的犯罪获取非法利益或实施严重暴力为主要目的,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重大人身或公共安全损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明知上述主要目的,仍积极策划、招募、实施重大准备或提供不可替代犯罪支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依所参加具体犯罪应处更重刑罚的,从其规定。临时共同犯罪依第三十五条,不仅因人数达到三人就认定集团罪。

仅是成员名册、亲属、被害人、依法提供服务或被胁迫参与,不单独成立本罪;退出并主动有效阻止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具体实施的独立犯罪依第六十七条之一并罚,同一组织、帮助行为不重复评价。

第一百九十一条 【非法侵入、干扰信息系统及故意网络帮助罪】

故意突破安全措施或滥用明确拒绝、限制的权限,非法侵入、控制他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损害或具体重大风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侵害国家事务、国防、金融、能源、交通、医疗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非法删除、加密锁定、修改、压制数据或干扰系统,致其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实害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此勒索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的,依第六十七条之一处理。

以供前两款犯罪使用为目的,制作、出售或提供主要为该犯罪设计、调整的工具或非法访问凭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法授权的测试、一般安全工具、研究及漏洞报告不因可能被滥用而入罪。

明知他人以网络实施具体犯罪,故意提供重大技术、广告或支付等帮助,依法属于共同犯罪的依第四十条;法律另行处罚的独立重大帮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不得因普通服务、自动化处理或无法证实的通知推定明知,不与同一帮助重复处罚。

服务者违反法律明确的安全义务,经具体、合法且可救济的改正命令后仍故意或重大过失拒不纠正,造成用户信息重大泄露或关键服务严重中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行政命令不得自行新增刑事义务或要求不可能的全面监控。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伪证、毁证、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三条 【包庇、窝藏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先与犯罪人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六条 【脱逃、劫夺被押解人员、组织越狱罪】

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依法被押解人员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组织越狱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的,对首要分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妨害边境管理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九十七条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出入境证件或者其他出入境证明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一百九十九条 【损毁、盗掘、倒卖文物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二百条 【妨害传染病、检疫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依法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 【医疗事故、非法行医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二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组织、人体器官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人体细胞组织或者人体器官,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转让、使用他人器官的,依本法关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二百零三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致使大量动植物死亡、重要饮用水源、农用地丧失功能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 【非法采矿、占地、破坏自然资源罪】

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农用地,改变其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农用地、生态系统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 【危害野生动植物及外来物种入侵罪】

违反法律,非法狩猎、捕捞、采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系统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六条 【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罪】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评价、地质勘查评价、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二百零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明知为法律及依法公布的管制目录所列毒品,无合法医疗、科研或其他许可,故意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的,依法处罚。须证明对物质及行为性质的明知;被利用运送而无明知者不承担故意犯罪责任。

以净毒品计,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可卡因不足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并处罚金;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克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不足相应数量但反复向未成年人贩卖、利用暴力胁迫或组织重大犯罪集团,具有相当严重实害的,可适用上一档;须具体说明相当性,同一情节不重复升档。不能仅凭交易金额代替净重或重复加算同一批毒品。

达到五百克以上,且组织、领导特别重大贩运集团,造成大量人员死亡、重伤或其他极其严重不可逆实际损害,个人负主要责任并符合第八十条的,可以判死刑;数量或组织身份本身不足以判死刑。

其他管制毒品按法律授权、行为前已公布且有科学依据的等危害折算表计算;没有可适用表但已证明本条故意基本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并处罚金,不得事后比附适用数量加重档;具有另行法定的实害或犯罪时依法处理。混合物鉴定须说明成分、净含量和误差并允许复核。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明知为依法管制毒品而无合法根据持有,依第二百零七条净量及折算口径达到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并处罚金;五十克以上不满五百克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持有与已经证明的同一批走私、贩卖、制造行为不重复处罚。合法医疗、科研及依法交存、报案所必要控制不构成本罪;未达到刑事门槛的,其他干预亦须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引诱、教唆、容留、强迫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或者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卖淫与传播淫秽物品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二百一十一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二条 【违法传播淫秽物品及儿童性剥削材料罪】

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制作、销售或向不特定公众传播法律明确定义的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牟利传播造成严重实际侵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社区监管。

明知而制作、获取供传播、出售或传播以不满十八周岁者为对象的性剥削材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大规模、利用真实侵害或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以非法获取、持有此类材料为目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法定淫秽和剥削认定须公开、明确,区分医学、教育、科学、艺术、新闻及司法取证;成年人私下自愿交流不因单纯性内容自动构罪。意外收到、合理立即删除或依法交存报案不构成明知持有。非自愿私密影像另依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及竞合规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二百一十三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煽动违抗军令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军事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军事运输、军事通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军人违抗合法军令、抗拒服从指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煽动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四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五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部队战斗力受损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致使重大战略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战时实施前述行为或者情节极其严重者,可以判处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一十六条 【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军事行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战时泄露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七条 【冒充军人、伪造军用证件、标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军用证章、军衔标志、专用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区监管,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隐匿逃离部队军人罪】

负责征兵工作的公职人员,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隐匿、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贪污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本单位财产的,是贪污罪。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极其严重,致国家与国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第二百二十条 【挪用公款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医疗、社会保障等专项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一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没财物私分给个人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受贿罪】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公职人员在经济、行政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适用本章贪污罪规定的量刑标准。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该公职人员或者前公职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 【行贿、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职人员或者本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列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是行贿罪。

行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行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给予财物的,依本条规定处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公职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向当事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与重大资产隐瞒罪】

检察机关证明公职人员依法应申报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已查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有具体证据证明以虚假申报、伪造来源或隐匿重要事实掩盖不法来源的,可以依法要求说明并调查;不能仅因沉默、记忆不清或第三人不配合推定犯罪。

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下,差额巨大且具有前款故意隐匿行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差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来源经证据查明合法的予以扣除,依法没收的范围仍须证明。

故意违反明确的法定申报义务,隐瞒境外存款、不动产、投资或其他重大资产,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控诉方承担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同时查明具体贪污受贿的依竞合处理,不倒置全部有罪证明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贪污贿赂犯罪追缴与监督】

犯本章之罪者,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一律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追缴的,应当予以等价没收。

犯本章之罪被判处刑罚的,一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禁止再任公职人员或者法律授权组织之职务;其他情形者,至少十年内不得担任前述职务。

国民民生与廉政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法院依法对贪污贿赂案件独立行使调查、起诉与审判权,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章 渎职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二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严重玩忽职守罪】

公职人员故意超越、滥用明确法定职权,或对明确职责严重违反基本注意义务,造成与其行为有法律因果关系的重大实际公共财产、人身或其他法益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须达到重大过失,能够预见并避免严重损害而显著不履行必要措施;不能仅因职位、事后事故、项目亏损或指标未达预期反推过错。

在权限内、无利益冲突、如实披露风险并经过合理专业调查的政策选择,不因结果不佳单独构成本罪;伪造评估、隐瞒重大安全危险、徇私舞弊或其他符合犯罪要件者,不适用该保障。

第二百二十八条 【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公职人员或者依法接触国家秘密之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本编危害国家安全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私放及严重虐待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无合法释放依据而故意私放依法在押人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合法释放、保释、医疗及纠错决定不构成私放。

利用监管职务故意实施严重肉刑、侮辱性对待或剥夺基本生存需要,造成严重身心侵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构成酷刑、伤害、杀人的,依法从一重处理,不要求先出现重伤、死亡才追责。

因重大过失违反明确监管义务致人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以合理资源不足或合法紧急救命措施直接定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 【酷刑及强迫取证罪】

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共职能者,或者在其授意、同意、明知放任下行动的人,为取得信息或供述、惩罚、威吓、胁迫或歧视,故意施加严重身体或精神痛苦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反复或有组织实施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故意以严重暴力、威胁或其他不人道方法强迫证人、被害人或其他人作证、认罪或提供信息的,依前款处罚。法律不允许以紧急状态、反恐、命令或被害人所谓同意为酷刑辩护;仅有无可避免且符合法律、人权保障的刑罚执行后果不属本罪。

不要求先有重伤或死亡。另构成故意杀人等更重犯罪时依竞合处理;证据依法排除不代替对实施者的刑事追责。

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二 【强迫失踪罪】

公职人员或受其授权、支持、明知放任者,故意剥夺他人自由,并拒绝承认拘禁或隐瞒下落,使其脱离法律保护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持续较长、涉及多人、儿童或造成严重损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临时保密调查不得排除法定登记、法官审查、律师帮助及近亲属依法获知拘束事实。一般登记错误或无主观故意的迟延不据此定罪;其他拘禁、酷刑、杀人行为依竞合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人作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负有缉捕、追逃、侦查、调查职责的公职人员,向犯罪人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检察机关或者警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共事务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消防、海关、税务、市场、金融、证券、网络、交通、文物、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纵走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或者商检、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国民民生与廉政监察机关失职、滥权罪】

国民民生与廉政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调查权、强制措施权或者其他职权,损害被调查人、检举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工作人员对应当依法受理的检举、控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者隐匿、毁弃材料,致使重大违法行为未被查处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录用、招生徇私舞弊罪】

负责公务员录用、招生、评审或监督的人员,故意伪造资格、评分或材料,收受不当利益、歧视性操纵结果,严重损害公平及他人法定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过失违反明确核查义务、造成重大实际损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合理专业判断差异、一般程序差错及依法纠正,不独立构罪;同时构成受贿、伪造等犯罪的依竞合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失职致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负有文物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宣布为珍贵文物或者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文物损毁、流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二百三十九条 【军事职责犯罪的主体】

本章仅适用于现役军人,以及依法律已实际接受特定军事任务、承担相应法定职责的预备役或军事文职人员;随军平民、医务人员、记者、承包商等,不仅因与军事行动有关就取得全部军人刑事身份。

须证明具体合法职责、行为时履行能力及故意或法律明定的过失。军人犯普通刑事犯罪,依本法一般规定及第二百五十一条管辖;明显违法的军事命令不构成应服从的合法职责。

第二百四十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合法军令,致使军事行动受到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役、战斗失败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故意隐瞒或者谎报军情,致使军事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战时实施且致使战役、战斗失败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百四十二条 【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不传达或者故意传达虚假军令,致使军事行动受到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役、战斗失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战时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百四十三条 【投降罪】

在战时违背职责,向敌人投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投降后为敌服务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役、战斗失败或者人员伤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军人叛逃罪】

军人擅自离开部队,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掌握军事秘密或者战时叛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擅离玩忽职守罪】

违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操作、保管、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离开军事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实施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七条 【战时为境外刺探、收买、提供军事秘密罪】

战时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军事行动遭受不可挽回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八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财物罪】

军人在战区或者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其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致多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百四十九条 【虐待俘虏、遗弃伤病者罪】

军人利用职务或控制地位虐待俘虏,造成严重身心侵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构成酷刑、杀人或严重战争犯罪的,依竞合适用较重规定。

有法定救助或照护义务且具有现实能力,故意遗弃伤病军人、俘虏或依法受保护伤者,致其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过失违反明确义务造成上述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法合理的医疗分诊、无法克服的战场条件、实际缺乏救助能力或合理专业判断,不仅因抢救结果不利构成犯罪。

第二百五十条 【盗窃、非法买卖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军事行动重大损害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或者擅自改变武装力量装备配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事案件的普通司法管辖】

军人的普通刑事犯罪及本章军事职责犯罪,均由司法法规定的有管辖权普通法院独立审理;可以依法设军事审判庭及具相应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不另创未经组织法设立的军事法院。

初审、法定第二审、许可上诉及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依司法法和本法,军事指挥机关不得决定个案裁判、指令法官或以军令取代司法令状。保密应限于必要范围,保留有效辩护及质证。

战时如制定特别司法组织,须以法律明确有限管辖、独立任职、普通最高法院监督及完整上诉,不得扩大至无明确军人职责的平民,不得降低宪法及本法最低保障。

第十一章 国际严重犯罪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二百五十一条之一 【种族灭绝罪】

以全部或实质毁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为目的,实施杀害成员、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故意施加足以使群体毁灭的生活条件、强制阻止生育或强行转移群体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须证明特定毁灭目的及个人责任,不以偏见、身份或组织成员关系直接推定。直接、公开煽动上述犯罪而造成重大现实危险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实施故意杀人等犯罪,依竞合适用较重规定,不据本条自行增加死刑。

第二百五十一条之二 【危害人类罪】

明知针对平民人口存在有组织政策推动的广泛或系统性攻击,仍实施下列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杀害、灭绝性迫害、奴役和人口贩运、无法律正当理由的驱逐或强制迁移、严重违法拘禁、酷刑、强奸或类似严重性暴力、强迫失踪,以及基于群体身份并与本条其他行为相联系的严重剥夺基本权利。

须证明攻击的广泛或系统性质、本人知情及具体行为;孤立事件仍依相应普通犯罪处理,不因政治标签成立本罪。故意杀人等较重犯罪依竞合处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之三 【严重战争犯罪】

在国际或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与冲突有实质关联,故意实施下列严重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杀害、酷刑、残害或严重性侵平民、俘虏、失去战斗能力者及其他依法受保护者;

(二)故意以平民、民用目标、依法受保护医疗或人道救援人员设施为攻击对象,或明知附带平民伤亡明显超过具体直接军事利益仍发动攻击;

(三)非法劫持人质、强制迁移、集体处罚或实施无军事必要的大规模毁坏、掠夺;

(四)以使平民饥饿为作战手段,故意剥夺其生存必需品或非法阻断必要人道救助;

(五)使用法律及共和国有效条约明确禁止的化学、生物等武器,或以背信手段杀害已投降、失去战斗能力者;

(六)招募未满十五周岁者加入武装力量或团体,或使其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七)在没有独立、公正审判的情况下判处、执行对受保护者的刑罚。

对军事目标、必要性、比例、人员状态及本人认识须有具体证明;一般战损或合法行动不凭结果反推犯罪。较轻但独立构罪的按本法相关条款;构成故意杀人等较重犯罪的依竞合处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之四 【对国际严重犯罪的指挥监督责任】

实际指挥或控制人员者,明知或作为军事指挥员根据具体情况应当知道下属正在实施前三条、酷刑或强迫失踪犯罪,具有实际制止、保护、报告能力而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采取必要合理措施,致犯罪发生或继续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普通文职上级须证明明知,或明知存在明确犯罪信息而故意忽视;职衔、事后知悉或无实际控制能力不单独成立本罪。对组织、命令、教唆和故意共同实施者依具体犯罪及个人故意处罚,不以本条降低所应负责任。

不得仅因职务身份豁免上述犯罪;确有国际法承认的程序豁免或移交义务,依有效法律和条约办理,不将程序问题当作行为合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解释、施行与程序衔接】

本法的罪名、刑罚及核心构成不得由行政机关、法院或技术机构补造。最高法院可在法律范围内统一适用,医学、计量及技术标准须有明确授权、公开、可质证且不作不利追溯。

本法未规定的犯罪不得类推定罪;旧生效裁判、较轻新法及刑期调整依第一编第四、第一百条办理,不以一般继续有效条款排除有利复核。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增罪名及较重规定只适用于此后行为。完整诉讼和执行法律制定前,直接适用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一至之八;特别法律的反恐、保密或军事实体规定不概括排除这些最低保障。

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一 【刑事程序的直接最低保障】

刑事调查、起诉、审判及执行,均适用宪法、第七条和司法法。警察依法调查,检察机关独立起诉和监督,法院独立裁判;监察、情报及行政认定不能替代有罪判决。

从首次讯问、实际拘束或正式指控最早发生时,立即以本人理解的方式告知事实、法律依据、沉默、律师、翻译及救济权,记录实际时间;不得以“协助调查”规避拘束登记。被害人、证人及被告均受人格、隐私及免于报复保护。

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二 【拘捕、羁押及替代措施】

除现行犯罪或具有具体即时逃逸、毁证、人身危险且来不及申请外,拘捕、继续羁押须法院令状。紧急拘束应立即通知检察机关,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带到独立法官面前听证;届期未获继续羁押裁定即释放,不以机关移送或保密重新起算。

羁押须有具体犯罪证据及现实逃逸、干扰证人、毁证或重大再犯风险,较轻措施不足。法院优先考虑具保、报告、接触限制等相称替代,不因贫困设事实上不能承担的保证金;本人有律师参加听证、查阅支持羁押的基本材料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审查的权利。

每次羁押最长三十日,续押须重新说明必要性。未有一审判决的累计羁押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事实特别复杂、案件重大且机关无怠慢的,由上一级法院在听证后延长,每次不超过三个月,累计不超过十二个月。可能判无期或死刑且存在具体重大困难者,仅由最高法院专门说明理由再延长一次,最长六个月。期限届满转用必要较轻措施,不以反复撤案重立规避。

逮捕事实、所在处所及移送须及时通知本人指定近亲属;保护生命或证据确需暂缓的,法官限期决定且最长四十八小时,不影响律师和法官获知。禁止秘密羁押、酷刑及不登记的拘束。

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三 【律师、翻译与准备辩护】

律师可自首次拘束或讯问起及时、保密会见并提供帮助,通信不得用于监控辩护;有具体证据涉嫌律师本人独立犯罪而采取措施,须另行取得法院授权,不概括侵害合法职业保密。

未成年人、严重精神障碍者、可能判无期或死刑者及其他确无能力有效辩护者,必须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无力负担且公正审判需要的,免费提供律师及必要调查、鉴定、翻译资源。国家安全、沉默或形式放弃,不排除强制辩护保障。

起诉前后均应及时披露实质不利及有利材料,给予合理准备时间;证人安全和秘密采取化名、限制公开、保密律师等最小限制方式处理。被告及辩护人不能有效知悉、质证的秘密材料,不得作为定罪或加重刑罚的唯一或决定性依据。

第二百五十二条之四 【搜查、截取通信及数据措施】

搜查住宅、身体、私人物品,截取通信、持续定位或获取非公开敏感数据,须有法律授权、具体嫌疑和独立法院事先许可,明确对象、范围、期限、保存、共享及销毁。通信截取每次最长三十日,续期须新的必要性审查,不作无差别全体监控。

为阻止迫近的生命危险或防止证据立即灭失来不及申请的,可以采取最小必要紧急措施,须在措施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法院确认;逾期未获确认立即停止,对所获资料依法隔离、排除、返还或销毁,并保留受监督的审查记录。

执法须制作清单、记录及可追踪移交,尽量避免披露无关隐私,保障权利人依法申请返还及救济。仅有机关协调、行政列名或情报判断不替代司法许可。

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五 【证据、讯问与非法取证】

讯问应记录权利告知、时间、在场人员及休息;拘束中的实质讯问应连续录音录像并安全保存,客观不能时记录原因,不能以故意不记录规避监督。不得以酷刑、严重威胁、剥夺基本需要、欺骗法律权利或非法利益交换强迫陈述。

以酷刑或严重不人道方法取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控诉证据;其派生证据,除控诉方证明具有真实独立合法来源外,一并排除。其他严重违法取证,法院结合基本权利侵害、可靠性和有意规避决定排除,不因证据看似有利即免除取证责任。

对合法性有具体线索的,法院组织听证,控诉方说明取证过程及合法来源。自愿认罪不替代证据、律师帮助和法院审查;被告可撤回受强迫或未理解的认罪。电子证据须证明来源、完整性、保管和可复核性,不以算法评分独立证明有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之六 【独立、及时审判及被害人保护】

案件按公开规则分配,法官和鉴定人依法回避。审判原则公开,限制须法院附理由、限于保护儿童、生命安全、隐私或真正秘密的必要部分;仍须保障辩护、质证及公开有理由裁判。

起诉须明确行为、罪名及证据。被告有充分时间和机会质证控方证人、提出有利证据;法院不得因行使沉默或要求审判加重。超过合理期限的,依法停止不必要羁押、纠正并处理责任,不能无限等待配套规则。

被害人可依法获得信息、参与保护和赔偿程序,证人须受免于威胁及报复保障;保护措施不能使未能有效质证的陈述成为唯一或决定性定罪证据。调解和赔偿不代替严重犯罪的合法公诉与证明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七 【上诉、再审与国家赔偿】

有罪判决及量刑依法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法定上诉,收到完整、可理解的裁判及救济告知后十四日内提出;不可归责本人或有效辩护不足的,允许恢复期限。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不得加重原判。中级法院一审者向最高法院第二审不需许可,之后特别救济依司法法。

再审依第十六条,对有利新证据、无罪或从轻新法及重大司法错误提供实际救济。已执行死刑或刑罚的错案,依法调查、恢复名誉并给予国家赔偿;国家机关不得仅因个别承办人无过错拒绝承担违法拘束、错判的法定赔偿。

特别法律程序未齐备时,权利人可向作出有关决定的法院或有管辖权中级法院直接提出释放、排除、停止执行或赔偿申请。法院应受理并及时附理由裁判,不能仅以尚无细则拒绝核心救济。

第二百五十二条之八 【刑罚执行、监督与过渡】

监狱、拘役、社区矫正及强制医疗依生效裁判和法律执行,羁押抵刑、最低实服、减刑及假释由有权法院决定;行政管理不得增加刑期、变更刑种、以劳动指标克扣法定权利或强迫家属承担刑罚。

被执行人应有必要医疗、基本生活、与律师和依法准许的家属联系、保密申诉及免于报复。未决与已决、儿童与成年人原则分别安置;独立监督机关可依法访问、调查并向法院提出保护,不能由被投诉机构自行终局裁判。

完整诉讼、执行、法律援助及赔偿法律制定后,以不低于宪法及本法最低保障的具体程序衔接。政府应在本法修订公布后第一百八十日内向议会提交配套立法和资源计划,公开未完成事项;配套延误不停止上述直接适用的权利和法院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