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稿(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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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八百五十八条 【民法典的效力】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百五十九条 【旧法的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
第八百六十条 【法律术语定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二)"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三)"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四)"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六)"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七)"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八)"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一)"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二)"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十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八百六十一条 【期间的计算】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八百六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八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
本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属于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民事纠纷,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合作社法律等特别法律的规定。
第八百六十四条 【法律解释权】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百六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